Cast Study: Uber BV v. Aslam

閱讀前你該知道的事

英國的法律中,有明確定義三種勞工身份:
1. employee(正式員工,與資方屬於「僱傭關係」的員工,享有最多保障但也最沒有自由)
2. self-employed(自雇者,高自由度但不受勞動法律保護,以台灣法律來看就是「承攬關係」)
3. worker (介於 employee 與 self-employed 之間的身份,享有的法定保障也介於兩者之間。工作模式雖然偏向是 self-employed,但工作內容是他人事業營運主要的一部分,像是 Uber 司機。)

長期以來,Uber 公司都認定其司機是 self-employed。
Yaseen Aslam 與 James Farrar 於 2019 年向 Uber 公司提告,主張司機應被歸類為 “worker”。
在 Uber BV v. Aslam 一案,英國法庭也正式判定英國 Uber 司機屬於 “worker”,並要求公司支付相對應的賠償。


有別於英國,美國法律中只有兩種勞工身份:
1. employee(如同英國的 employee )
2. independent contractor(如同英國的 self-employed )

不過在 2019 年,加州通過了 AB5 法案,又稱「零工工人法」,限制雇主必須將勞工歸類於 employee,除非雇主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明 (通過法案中的 ABC 測試)
Uber 公司並沒有因此將司機納入正式員工,而是向法庭提出了 Proposition 22 (Prop. 22) ,提案中 Uber 公司為其司機擬定了特別條款:名義上仍屬於 independent contractor ,但給予他們額外的“員工保障”。

Prop. 22 提案在 2020 十一月正式通過,加州的Uber 司機也正式成為第三類的「特別勞工」。

本文透過 Uber BV v. Aslam 一案,分析不同的法律體制對於司機與平台關係的定義以及對於勞工權益的影響

閱讀前你該知道的詞彙

classification 「分類」

draft 文中當動詞,指「起草、擬定」。
Ex. I'm drafting a speech for next week's presentation. 我正在為下週的演講擬定演講稿

hold 在法庭用語中,指法官「做出決定、裁決」
Ex.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contract is valid. 法庭判定此合約是有效的

tribunal 通常是由專家或特定法官所組成的「特別法庭」,用於審判特定類型的案件。文中使用 employment tribunal 指的就是勞資法庭,專門審理勞資糾紛。

legislation 「立法、法規」
legislature 「立法機構」

employee「員工」,文中指法律上符合「僱傭關係」的勞工

contractor「承攬人、承攬商」,文中指法律上符合「承攬關係」的勞工

gig 「臨時性的工作、零工」
gig economy 零工經濟
gig company 提供零工的平台業者,像是 Uber、Lyft等公司
gig worker 零工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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