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Roundup 三月文章回顧
Cast Study: Uber BV v. Aslam
英國的法律中,有明確定義三種勞工身份:
1. employee(正式員工,與資方屬於「僱傭關係」的員工,享有最多保障但也最沒有自由)
2. self-employed(自雇者,高自由度但不受勞動法律保護,以台灣法律來看就是「承攬關係」)
3. worker (介於 employee 與 self-employed 之間的身份,享有的法定保障也介於兩者之間。工作模式雖然偏向是 self-employed,但工作內容是他人事業營運主要的一部分,像是 Uber 司機。)
長期以來,Uber 公司都認定其司機是 self-employed。
Yaseen Aslam 與 James Farrar 於 2019 年向 Uber 公司提告,主張司機應被歸類為 “worker”。
在 Uber BV v. Aslam 一案,英國法庭也正式判定英國 Uber 司機屬於 “worker”,並要求公司支付相對應的賠償。
有別於英國,美國法律中只有兩種勞工身份:
1. employee(如同英國的 employee )
2. independent contractor(如同英國的 self-employed )
不過在 2019 年,加州通過了 AB5 法案,又稱「零工工人法」,限制雇主必須將勞工歸類於 employee,除非雇主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明 (通過法案中的 ABC 測試)
Uber 公司並沒有因此將司機納入正式員工,而是向法庭提出了 Proposition 22 (Prop. 22) ,提案中 Uber 公司為其司機擬定了特別條款:名義上仍屬於 independent contractor ,但給予他們額外的“員工保障”。
Prop. 22 提案在 2020 十一月正式通過,加州的Uber 司機也正式成為第三類的「特別勞工」。
本文透過 Uber BV v. Aslam 一案,分析不同的法律體制對於司機與平台關係的定義以及對於勞工權益的影響
Necessity or Compulsion?
擁有智慧型手機是 Necessity(必須) 還是 Compulsion(慾望)?
本文作者是一位堅決拒絕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人。文中記錄了作者在現今社會不使用智慧型手機所導致的種種不方便,也證明了擁有手機並不是一個 Necessity。至少現在不是。
Kinda Nice
文中作者DAMOLA MORENIKEJI 比較了「好人」與「善良的人」兩者的區別。「善良的人」在支持你的同時會誠實告訴你事情的真相,「好人」則可能因為擔心尷尬或傷害你當下的感受,而避免給予對未來有幫助的建議。
The Waiting
這篇文章描述了作者 David Rakoff 在醫院接受檢查的心境。作者本身是一位患有惡性腫瘤的患者,他以幽默和諷刺的語氣,探討了病患面對長期檢查與等待的心理困擾,以及醫療人員的語氣和用詞對於病患心裡的影響。